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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漢文    7


作者:漢人
頁數:7 / 225
類別:古典散文

 

作者:漢人 / 第1頁 / 共326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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朗讀: 
制詔御史:蓋聞古者祖有功而宗有德,制禮樂各有由。聞歌者所以發德也,舞者所以明功也。高廟酎,奏《武德》、《文始》、《五行》之舞;孝惠廟酎,奏《文始》、《五行》之舞。孝文皇帝臨天下,通關梁,不異遠方;除誹謗,去肉刑,賞賜長老,收恤孤獨,以遂群生;減耆欲,不受獻,不私其利也;罪人不帑,不誅無罪,除肉刑,出美人,重絶人之世。

朕既不敏,不能識。此皆上古之所不及,而孝文皇帝親行之,德厚侔天地,利澤施四海,靡不獲福。明象乎日月,而廟樂不稱,朕甚懼焉。其為孝文皇帝廟為昭德之舞,以明休德。

然後祖宗之功德,著於竹帛,施於萬世,永永無窮,朕甚嘉之。其與丞相、列侯、中二千石、禮官具為禮儀奏。(《史記·文紀》、《漢書·景紀》)

○聽民徙寬大地詔(元年正月)



  
間者歲比不登,民多乏食,夭絶天年,朕甚痛之。郡國或磽ɑ,無所農桑畜,或地饒廣,薦草莽,水泉利,而不得徙。其議民欲徙寬大地者,聽之。(《漢書·景紀》)

○議著令詔(元年七月)

吏受所監,臨,以飲食免,重。受財物,賤買貴賣,論輕。廷尉與丞相更議著令。(《漢書·景紀》)

○減笞詔(元年)

加笞與重罪無異,幸而不死,不可為人。其定律,笞五百曰三百,笞三百曰二百。(《漢書·刑法志》)

○封蕭何孫嘉詔(二年)

制詔御史:故相國蕭何,高皇帝大功臣,所與為天下也。今其祀絶,朕甚憐之。其以武陽縣戶二千封何孫嘉為列侯。(《漢書·蕭何傳》)

○原襄平侯紀嘉詔(三年十二月)

襄平侯嘉子恢說,不孝謀反,欲以殺嘉,大逆無道。其赦嘉為襄平侯,及妻子當坐者復故爵。論恢說及妻子如法。(《漢書·景紀》)

○擊七國詔(三年二月)



  
制詔將軍:蓋聞為善者天報以福,為非者天報以殃。高皇帝親垂功德,建立諸侯,幽王、悼惠王絶無後,孝文皇帝哀憐加惠,王幽王子遂、悼惠王子等,令奉其先王宗廟,為漢藩國,德配天地,明並日月。而吳王濞背德反義,誘受天下亡命罪人,亂天下弊,稱疾不朝二十餘年。有司數請濞罪,孝文皇帝寬之,欲其改行為善,今乃與楚王戊、趙王遂、膠西王、濟南王闢光、川王賢、膠東王雄渠約從謀反,為逆無道,起兵以危宗廟,賊殺大臣及漢使者,迫劫萬民,伐殺無罪,燒殘民家,掘其丘壟,甚為虐暴。

而等又重逆無道,燒宗廟,鹵禦物,朕甚痛之。朕素服避正殿,將軍其勸士大夫擊反虜。擊反虜者,深入多殺為功,斬首捕虜比三百石以上皆殺,無有所置。敢有議詔及不如詔者,皆要斬。

(《漢書·吳王濞傳》)

○赦吳吏民詔(三年六月)

乃者吳王濞等為逆,起兵相脅,詿誤吏民,吏民不得已。今濞等已滅,吏民當坐濞等及逋逃亡軍者,皆赦之。楚元王子藝等與濞等為逆,朕不忍加法,除其籍,毋令污宗室。(《漢書·景紀》)

○讞獄詔(中五年九月)

法令度量,所以禁暴止邪也。獄,人之大命,死者不可復生。吏或不奉法令,以貨賂為市,明黨比周,以苛為察,以刻為明,令亡罪者失職,朕甚憐之。有罪者不伏罪,奸法為暴,甚亡謂也。

諸獄疑,若雖文致於法,而於人心不厭者,輒讞之。(《漢書·景紀》,又略見《刑法志》)

○定長吏車服詔(中六年五月)

夫吏者,民之師也,車駕衣服宜稱。吏六百石以上,皆長吏也。亡度者或不吏服,出入閭裡,與民亡異。令長吏二千石車朱兩︶,千石至六百石朱左︶,車騎從者不稱其官衣服,下吏出入閭巷亡吏體者,二干石上其官屬,三輔舉不如法令者,皆上丞相、御史請之。

(《漢書·景紀》)

○減笞法詔(中六年)

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畢,朕甚憐之。其減笞三百曰二百,笞二百曰一百。(《漢書·刑法志》)

○詔定令

笞者,所以教之也。其定令。(《漢書·刑法志》)

○讞獄詔(後元年正月)

獄,重事也。人有智愚,官有上下。獄疑者讞有司。有司所不能決,移廷尉。

有令讞(《刑法志》作「獄疑者讞,有令讞者已報讞」)而後不當,讞者不為失。欲令治獄者務先寬。(《漢書·景紀》)

○令二千石修職詔(後二年四月)

雕文刻鏤,傷農事者也;錦繡纂組,害女紅者也。農事傷,則饑之本也;女紅害,則寒之原也。夫饑寒並至,而能亡為非者寡矣。朕親耕,後親桑,以奉宗廟粢盛祭服,為天下先;不受獻,減太官,省繇賦,欲天下務農蠶,素有畜積,以備災害,強毋攘弱,眾毋暴寡,老耆以壽終,幼孤得遂長。

今歲或不登,民食頗寡,其咎安在?或詐偽為吏,吏以貨賂為市,漁奪百姓,侵牟萬民。縣丞,長吏也,奸法與盜盜,甚無異也。其令二千石各修其職。不事官職耗亂者,丞相以聞,請其罪。

佈告天下,使明知朕意。(《漢書·景紀》)

○重廉士詔(後二年五月)

人不患其不知,患其為詐也;不患其不勇,患其為暴也;不患其不富,患其亡厭也。其唯廉士,寡慾易足。令訾算十以上乃得官,(一本「官」作「宦」,下皆同。)廉士算不必眾。

有市籍不得官,無訾又不得官,朕甚愍之。訾算四得官,亡令廉士久失職,貪夫長利。(《漢書·景紀》)

○頌繫老幼詔(後三年)